中新網8月23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在出售了富來宮溫泉公寓后,開發商北京龍脈溫泉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北京新府山莊富來宮溫泉公寓開發中心卻無法按合同為業主辦理房產證,而被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審駁回了二被告的上訴,維持昌平法院原判:兩被告全額返還業主房款,并賠償業主損失30萬元。
劉先生訴稱,1996年,他花35萬元購買了富來宮溫泉公寓的一套房產,根據合同規定,交房后雙方共同到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在劉先生交付了全部房款后,二被告卻遲遲不協助其辦理房產證。法院調查發現,二被告出售給劉先生的房屋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屬違法建設,故其沒有出售資格,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應屬無效。故判決開發商與房主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開發商返還劉先生全部購房款及利息,支付懲罰性賠償30萬元。(傅沙沙 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