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0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2006年7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51號公告,公布了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并決定對該被調查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3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于2005年12月29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了調查。現初步裁定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自2006年7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07%—20.38%)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