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8日電 據上海新聞晨報報道,上海市1300余家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年內須全部實行醫療服務價格備案、最高限價、明碼標價、明細清單等4項制度。
最高限價制度規定,藥品價格不得超過國家和市物價主管部門公布的最高零售價格,并嚴格執行藥品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醫療服務價格備案制度規定,應將醫療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報所在區縣物價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區縣衛生主管部門在1個月內報送市衛生局,由市衛生局在上海衛生信息網上公示。
明碼標價制度規定,須將常用醫療服務的項目名稱、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藥品零售價格在醫院收費窗口等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用電子顯示屏、張貼價目表、價目本等方式進行公示。
明細清單制度規定,向患者收費時,須向門急診患者提供服務和藥品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的明細清單。對住院患者每日發生的各項費用提供查詢服務。患者或家屬需要費用明細清單時,應免費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