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1日電 據法制日報報道,深圳市區兩級法院聯合在當地報紙發布執行敦促令,限令81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執行人在15日內履行判決、裁定所確定的債務,或書面提出還款計劃提供擔保。
深圳市兩級法院在敦促令中,列出了被敦促履行債務的81宗案件的案號、申請人和被執行人、案由、標的、執行依據、承辦法院及聯系電話等基本情況。這些案件中,未履行債務數額最少的為5100余元,最多的達2000萬元,法院立案執行時間最長的已近六年。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責任人員,法院可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李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