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嘉興四月十七日電 (記者 施禧新 實習 周嘉婧) 4月13日,浙江省工商局向社會公布了近三年來,浙江省十大商業賄賂案,海鹽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名列其中。工商部門在處罰這一案件時稱: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期間,海鹽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向海鹽縣36所中小學校銷售教學用書時,按各學校訂購總金額的一定比例,將一部分錢款以手續費的名義支付給各學校。至案發止,海鹽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已向該縣36所中小學校支付手續費合計金額為281959.81元,其銷售教學用書合計金額為1078089.20元,違法所得280000元。海鹽縣工商局認定當事人在推銷教學用書時,采用給付財物手段賄賂對方單位,其行為構成商業賄賂,對其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8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記者就這一處罰決定,前往海鹽采訪。海鹽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經理張惠明十分委屈,海鹽縣教育局領導感到壓力很大。
張惠明稱:工商部門列舉處罰銷售金額1078089.20元,90%以上屬于教學用書銷售額。根據這幾年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出版總社的相關通知,中小學教學用書由新華書店發行,新華書店在海鹽這個小縣城里是唯一有銷售中小學教學用書資格的單位,不存在同業競爭,也就不存在向各學校行賄。之所以對各學校按訂購總金額的一定比例將一部分錢款以手續費的名義支付給各學校,是把本公司的利潤讓利給學校,是作為“愛心助學款”,資助給貧窮學生。
據海鹽縣教育局財務科張新良副科長介紹,這幾年新華書店這種做法是作為一種慣例存在的,新華書店也在不同場合下,公開告知學校有這方面的“資助”。學校對于新華書店給予的“愛心助學款”都明確列在學校帳目的往來款項中。作為學校,教育經費緊張,由企業返回銷售利潤,而且另一方面也可看作學校對于新華書店銷售教科書再一次發行的勞動報酬,從情理上講是可行的。
海鹽縣工商局相關經辦人員明確告訴記者,這一處罰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認定銷售教學用書金額107.8萬是指《詞語手冊》、《口算訓練》、《作業本》等教學用書,而且新華書店目的是為了增加市場交易機會,屬于商業賄賂行為。
記者就這一事件采訪了浙江三利律師事務所夏建軍高級律師,他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他認為海鹽新華書店向學校贊助“愛心助學款”是事先有口頭協議,屬于以明示方法給予對方折扣,學校方面也如實入帳,所以不構成商業賄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發布的《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六條也認可了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的行為,即明示并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價格優惠的行為不屬商業賄賂。
相關法律人士沒有就此事件談到具體看法,但他們認為現存的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立法滯后,缺少一部較高立法層級的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當前商業賄賂形式越來越隱蔽,已從簡單的送金錢、財物發展到提供技術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外出旅游考察、安排子女出國,甚至提供性賄賂。面對賄賂手段不斷翻新,而工商部門現有的執法手段顯得過于單一了。工商部門往往只能從帳面上找問題,對取證問題存在著較大的難度,導致一些涉案企業輕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系列的問題都拷問著懲治商業賄賂的難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