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日電 據南方日報網絡版報道,造成121名礦工遇難的廣東興寧礦難涉案職位最高的官員——廣東省安監局前副局長胡建昌因涉嫌收受大興煤礦礦主曾云高賄賂及違規發證,今天在廣州市中院受審。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罪及玩忽職守罪兩項罪名。
胡建昌今年57歲,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專文化,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副局長。去年8月7日,在興寧礦難事發后,國務院成立廣東省梅州市大興煤礦“8•7”事故調查組,直接指向“官煤結合”問題,大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此浮出水面,在省安監局中直接主管全省的煤礦安全生產和許可證發放的胡建昌于2005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10月13日經省檢察院決定逮捕,廣州市檢察院指控胡建昌犯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于2006年4月26日向廣州市中院提起公訴。
萬元港幣“敲門”,副局長從此落水
據公訴機關指控,胡建昌和曾云高相識于2003年4月。彼時在興寧檢查工作的胡建昌,在檢查同屬曾云高所有的大徑里煤炭有限公司時,在公司的招待所里收受了曾云高一個裝有現金1萬元港幣的信封。
相識之后,曾云高在之后又3次與胡建昌碰面,均送上“賀禮”。2004年春節,曾云高在廣州市天河北路一家酒店宴請胡建昌,飯后塞給胡建昌一個內有1萬港幣的信封。2005年春節,曾云高再次在廣州市天河區一酒家宴請胡建昌、當時的省安監局安全監管一處處長譚均偉等人,席間曾云高又送了胡建昌港幣1萬元。2005年7月19日,也就是興寧礦難的一個月之前,胡建昌在興寧調查“7•14”特大透水事故時,入住興寧金葉酒店。曾云高得知后,專門趕到金葉酒店胡的房間內,送給胡建昌現金1萬元港幣。
在2003年4月至2005年7月間,本屬于省經貿委內設的安監局升級為直屬省政府的獨立機構,而在其中均擔任副局長,并主管全省的煤礦安全生產和許可證發放工作的是胡建昌。
默許下屬違規發放生產許可證
大興煤礦是國有四望嶂礦務局邊緣的一個小礦井。1998年,由于四望嶂礦務局的地面排水系統全部失靈,井下通風、排水系統均遭到破壞,于1998年11月全面停產。1999年8月,四望嶂礦務局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也是廣東省首宗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破產案。停產后的四望嶂礦務局的地下巷道和巨大的采空區,在長期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滲下,已經形成一個大型“地下水庫”。
據指控,2002年底,四望嶂礦區水淹區下的大興煤礦等五對煤礦向廣東省安監局申請辦理《煤炭生產許可證》。
2003年12月,同樣收過曾云高賄賂的譚均偉指示下屬葉愛前(均另案處理)草擬了《關于頒發興寧市大徑里等五煤礦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批復》,同意向上述五對煤礦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但當時的省安監局局長一直未予審批。
廣東省安監局升格為直屬省政府的獨立機構后,胡建昌繼續主管安全監管一處的工作。2004年5月,胡建昌在得知葉愛前在沒有得到局領導同意下的情況下,擅自向5個煤礦發放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后,也沒有把許可證追回。
違規開綠燈,121人死于礦難
興寧礦難發生后一個星期,廣東省安監局局長陳建輝首次對外承認,大興煤礦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是由于“發證把關不嚴”。陳建輝表示,由于廣東省大部分煤礦原有的《采礦許可證》過期,未能及時重新換發。當時國家安監總局要求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理發證7月13日截止,因此省安監局與省國土資源廳協商后,聯合發文,明確煤礦如果有地級以上市國土部門出具“正在辦理”證明,也可視為有《采礦許可證》。據此,興寧大興煤礦在未正式領取《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拿到了《安全生產許可證》。
事實上,即使是按照這個《關于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頒發工作有關采礦許可證問題的通知》,大興煤礦也不應該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因為《通知》中要求煤礦企業需要出具地市級以上的國土部門證明,但是大興煤礦擁有的僅僅是縣級國土部門證明。
也許是曾云高之前的“公關”奏效,2005年6月7日,胡建昌同意簽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大興煤礦順利開工生產,僅僅兩個月后,大興煤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121名礦工遇難。(李靜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