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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開始有條件受理證券市場民事侵權案 2002年01月15日 11:44 中新社北京一月十五日電(記者朱大強)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從此開始受理和審理證券市場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因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賠償糾紛案件,以逐步建立和完善證券市場上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今天在新聞發布會上說,這一《通知》共六條,對將受理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類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轄法院、訴訟時效和訴訟形式等作了明確規定。 《通知》第一條是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作了定義性解釋的規定。即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上證券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義務,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陳述或記載,侵犯了投資者合法權益而發生的民事侵權索賠案件。 第二條為前置程序的規定,指該類案件目前必須經過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事實依據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方予受理。 第三條根據中國《民法通則》有關內容,規定該類案件訴訟時效為兩年,自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結果公布之日起算。 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單獨或者共同訴訟形式受理和審理該類案件。 第五條規定了案件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內容。 第六條是對受訴人民法院立案后須將有關情況上報的規定。 李國光說,《通知》說明了人民法院目前暫只受理和審理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市場上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具體由各管轄法院自今天起依法予以受理。 李國光說,自中國證券市場建立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大量涉及證券市場的民事糾紛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股票交易糾紛、公司債券交易糾紛、出資轉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投資咨詢糾紛、證券資信評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債權轉股權糾紛、配股糾紛、證券登記托管結算糾紛、股東權益糾紛以及內部職工股違規發行轉讓糾紛等等。 他說,在審理上述案件中,各級人民法院既能從實體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注意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堅持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李國光說,為了確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確和及時地審理和執行涉及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還制定和發布了一批適用民事、證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文件。例如《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關于證券回購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關于凍結、劃撥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經營或期貨經紀機構清算帳戶資金等問題的通知》、《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也明確規定了因合同和侵權產生的二十余種證券市場民事糾紛案由。這些司法解釋從程序上規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對確保案件質量起到了積極作用。 相關報道:李國光解釋為何有條件受理證券市場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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