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制度讓責任主體方的意識發生變化
背景:2009年12月初,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美國進口吉普牧馬人越野車(2007-2008年款)的風險警示通告,越野車存在安全隱患,變速箱油溫會升高,可能導致變速箱故障和起火。事隔一個月后,國家質檢總局又發布召回公報指出,克萊斯勒(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決定召回這些越野車,在中國大陸市場共涉及1809輛。
記者:在召回公報之前發布風險警示通告,這是以往不多見的,為什么要這么做?
陳飛:去年7月,我們從媒體上得知多起吉普牧馬人越野車發生自燃事故后,便主動依法介入,進行缺陷調查。在由20多位國內頂尖專家組成的調查團隊進行調查,獲得大量證據并形成調查結論后,我們便督促美國克萊斯勒公司召回。由于企業最初提出的缺陷報告存在問題、召回方案并不能很好地消除缺陷,因此國家質檢總局及時發出風險警示通告。告知消費者產品存在風險,這也是缺陷產品管理的重要手段。
記者:風險警示除了提醒消費者保障自身權益外,對事件的進展起到了怎樣的作用?
陳飛:發出風險警示后,企業不得不加快出臺新的召回方案。在新方案中,除了在車上加裝顯示和警報系統以提示變速箱油溫升高之外,企業還向消費者提供車主手冊的補充頁,并承諾繼續配合缺陷調查,以確認召回維修措施的實際效果。這是盡最大可能保護消費者。
記者:管理部門有什么措施可以促使汽車廠商出臺令人滿意的召回方案?
陳飛:要說明的是,企業是產品安全責任的主體,有責任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如果我們在召回監管中發現企業的召回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將依法責令其采取更為有效的補救措施,甚至再次進行召回,而這可能使企業聲譽遭受巨大的損失。
六年的實踐表明,召回制度促進政府轉變職能,讓企業真正承擔起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責任。現在,我國汽車廠商普遍成立了專門的召回管理機構,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正如著名行政法學家應松年所言,召回制度是以最小的社會成本,最大限度地維護產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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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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