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給出說法
鑒于近日出現的這種“過渡期”車險理賠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終于給出了明確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就針對浙江省發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正式函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轉發了該函,請各院參照執行,并抄送給了保監會。
為給保險公司提供處理標準,保監會于上周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了上述函件,函件中首次明確,今年7月1日前投保的三者險為商業保險,如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各地法院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在新老車險保單并存時期,被保險車輛如果出險,應分別執行各自保單合同約定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互不排斥。按照保監會的說法,這次最高法院向全國轉發,相當于對過渡期內的車險賠償糾紛有了一個全國性的司法解釋。
太平洋財險公司客戶服務部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高院的上述說法,明確界定了商業三者險和交強險的理賠標準,解決了保險公司處理新老保單賠付時的困惑,使保險公司有法可依,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不過,到明年7月1日,所有車險老保單都被廢止,新老保單并存的難題將不復存在,車險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將大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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