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以來,擔保業的重要性日益體現,要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建立多層次擔保體系意義重大。日前,銀監會聯合發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發布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在規范融資性擔保公司準入和業務范圍,放大倍數、資金使用、資金監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風險監管參照銀行
《辦法》明確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倍,并控制擔保的集中度風險,對單個擔保人的融資性擔保余額不能超過凈資產的10%。
該管理辦法指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確定為人民幣500萬元。而業內人士表示此門檻定得比較低。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定500萬元主要是為了平衡東西部。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融資性擔保業務具有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所以需要參照銀行的監管模式進行審慎監管,但考慮到擔保業需要加大發展的需要,以及目前監管能力,所以對融資擔保公司實行適度的審慎監管。
此前,廣東創富擔保的總經理鐘偉斌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目前我國的擔保行業總體來講“小、多、雜”,不合標準的擔保公司非常多,擔保尚無法形成一個成熟行業,沒有統一規范嚴格的監管。從“中科智丑聞”“華鼎擔保騙貸案”“工行上海銀基擔保案”等違法違規事件中暴露出了目前擔保行業經營無序、違規操作等問題。相關部門出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辦法的呼聲也非常高。
喊停委托貸款自有資金投資不超20%
此外,《辦法》明確指出,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吸存、不得發放貸款,也不得進行委托貸款或受托投資。在資金使用方面,《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不得超過20%,范圍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
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擔保賠償準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
據了解,監管辦法由部際聯席會議發布和協調,但具體準入、監管和風險處置由各省確定主管部門,目前已經確定15個省由地方金融辦監管,14個省由當地中小企業局監管,2個省由財政廳相關部門監管,各地正在開始調查摸底,準備清理整改。(黃倩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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