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昨天在其官網發布了《中央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暫行規定》,規定中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將商業秘密保護工作納入風險管理,若發現商業秘密載體被盜、遺失、失控等事件,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泄密事件要及時查處并報告國務院國資委保密委員會。
央企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當含有保密條款,明確保密內容和范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定期限、違約責任。央企應當根據涉密程度等與核心涉密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定,協定中應當包含經濟補償條款。
規定中還明確,中央企業在涉及境內外發行證券、上市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過程中,要建立和完善商業秘密保密審查程序,規定相關部門、機構、人員的保密義務。中央企業員工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商業秘密,情節較重或者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記者左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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