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新增了兩項內容:“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和“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都被納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人員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從業人員辦法》)日前正式由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相比此前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正式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期貨從業人員和高管人員行為的監管力度。
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兩個管理辦法對原《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作了比較全面系統的修改,通過嚴格的市場準入標準和日常監管,進一步完善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監管方式,引導高素質人才進入期貨行業,以提高期貨經營機構管理隊伍和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對照征求意見稿,《高管人員辦法》第五十一條新增了兩項內容:“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和“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都被納入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高管人員辦法》的重點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任職資格管理的適用范圍。二是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不同的人員適用不同的任職資格條件以及相應的申請與核準程序。三是適當提高了任職資格條件,包括學歷、從業經歷、通過資質測試等。四是強化對任職資格的管理,實行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與實際任職的分離。五是增加了“行為規則”一章,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做出總體界定,從職業道德和盡責角度提出明確要求。六是豐富和完善了日常監管措施,如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責令更換等,具體規定了各種監管措施的適用情形。
相比征求意見稿,《從業人員辦法》未作較大改動,其重點內容包括:一是落實《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規定,明確了期貨業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的具體職責。
二是完善從業資格管理模式,加強市場準入監管。要求進入期貨行業從事期貨業務,首先必須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在此基礎上,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取得期貨從業資格。
三是明確從業人員執業規則,強化從業人員行為監管。管理辦法概括規定了所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各項執業規范要求,同時對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的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針對性地規定了應當遵守的特定行為規范。
四是對違規行為的查處。管理辦法明確了證監會對違規行為的監管手段,賦予協會對違規行為采取紀律懲戒措施的權限。要求協會建立紀律懲戒及申訴機構,嚴格按照程序性規定作出紀律懲戒并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訴的權利。
有關人士表示,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期貨公司的核心人員,對于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負有重大責任,期貨從業人員直接服務投資者,這些人員的專業素質、職業道德和法制誠信水平,對于期貨市場的規范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