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有新規
2008年02月22日 14:39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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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1日,讀者在湖南邵陽新華書店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據悉,該法將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據了解,該法統一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中新社發 任衛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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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新舊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渡銜接工作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按照規定實行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通知》明確,對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適用15%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應一律按照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過渡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即2008年按18%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09年按20%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0年按22%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1年按24%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僅限于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減免屬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2款有關減免稅規定批準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包括減免中央分享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隋政文)
【編輯:藍玉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