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答問(3)
2008年01月30日 18:58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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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辦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基本監管要求?
答:新《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遵循規制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思路,新《辦法》對汽車金融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新的審慎性監管要求,要求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豐富汽車金融業務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或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同時根據汽車業務和監管需要對監管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原《辦法》及《細則》規定的7個監管指標調整為5個監控指標,即保留3個指標:單一客戶授信比例、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資產比例;增加1個指標:單一集團客戶授信比例;修改1個指標:資本充足率由10%下調至8%;刪除3個指標:最大10家客戶授信比例、流動性比例、對外擔保比例要求。
此外,還增加了對外包業務的監管要求,即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注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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