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2009年首先在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專項治理,事業單位中要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然后再逐步擴展到社會團體、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意見》指出,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積極采取措施治理“小金庫”,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設立“小金庫”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小金庫”的存在,不僅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國家財政收入和國有資產的流失,而且誘發和滋生一系列腐敗現象,嚴重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是妨礙經濟健康發展、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危害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發展的毒瘤,必須堅決清除。
《意見》強調,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的要求,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堅決查處和糾正各種形式的“小金庫”,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意見》明確,“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分級負責、分口把關,統籌兼顧、整體推進,依紀依法、寬嚴相濟,標本兼治、糾建并舉的原則。《意見》要求,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
《意見》強調,為加強對“小金庫”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中央成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范圍內“小金庫”治理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規定,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負責“小金庫”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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