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三十二條 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涉及轉讓標的企業其他股東依法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公開競價方式包括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確定受讓方后的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產權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產權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企業的基本情況;
(三)產權轉讓的方式;
(四)轉讓標的企業職工有無繼續聘用事宜,如何處置;
(五)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處理;
(六)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產權交割事項;
(八)合同的生效條件;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十一)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產權交易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公告的內容以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產權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經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的,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八條 產權交易資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和產權交易價款,一般以人民幣為計價單位。
產權交易機構實行交易資金統一進場結算制度,開設獨立的結算賬戶,組織收付產權交易資金,保證結算賬戶中交易資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受讓方應當在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產權交易價款支付到產權交易機構的結算賬戶。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相關約定轉為產權交易價款。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
第四十條 受讓方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結算賬戶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產權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一條 交易雙方為同一實際控制人的,經產權交易機構核實后,交易資金可以場外結算。
第四十二條 產權交易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產權交易機構所在地政府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并在產權交易機構的工作場所和信息平臺公示。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產權交易機構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交易機構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十三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產權交易價款交付至產權交易機構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用后,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四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第四十五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載明:項目編號、簽約日期、掛牌起止日、轉讓方全稱、受讓方全稱、轉讓標的全稱、交易方式、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價格、交易價款支付方式、產權交易機構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產權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涂改。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八條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產權交易中出現中止、終結情形的,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網站上公告。
第五十條 本規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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