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兩個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曾發布消息說,高法公布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將在10月起施行。
這兩部司法解釋涉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及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若干熱點、難點問題,具體包括:業主身份的界定、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劃定、面積人數的計算方法、業主權利義務的范圍、車位車庫糾紛的處理、業主自治重大事項的范圍、住改商糾紛的處理、利害關系業主的認定、業主撤銷權的行使以及業主知情權的保護等;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的約束力及效力、物業服務企業的違約責任承擔、業主妨害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責任承擔、物業費糾紛處理、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及相應糾紛的處理、物業使用人的準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初起,即著手展開制定涉及物業權益糾紛案件處理司法解釋的相關準備和調研工作。2007年初,《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立項。此間,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分析與論證,多次征求了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意見。經過數年的起草制定工作,兩部司法解釋最終出臺。
新郵政法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郵政法規定,今后郵政業務資費分為政府定價和市場定價兩種情況。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資費、郵政企業專營業務資費、機要通信資費以及國家規定報刊的發行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制定。郵政企業的其他業務資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郵政企業自主確定資費標準。
今年10月1日起,經營快遞業務必須申請郵政管理部門的許可,并接受郵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此前已經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在一年內補申請經營許可。
對快遞業務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是修訂后的《郵政法》明確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郵政法》從法人資格、服務能力、內部規章制度、業務操作規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規定了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原則性、概括性較強。作為《郵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規,《辦法》細化了許可條件、審批程序和許可證管理制度,是貫徹實施《郵政法》的重要保障,對規范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行為、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有著積極意義。
此外,國家郵政局9月18日發布《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這個標準是郵政實施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以來,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首次向社會發布的《郵政普遍服務》行業標準。標準將于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郵政法》(簡稱新《郵政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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