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中央企業科技、法律、知識產權等業務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責范圍內商業秘密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業秘密的確定
第十條 中央企業依法確定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范圍,主要包括: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經營信息;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技術訣竅等技術信息。
第十一條 因國家秘密范圍調整,中央企業商業秘密需要變更為國家秘密的,必須依法定程序將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及其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由產生該事項的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根據泄露會使企業的經濟利益遭受損害的程度,確定為核心商業秘密、普通商業秘密兩級,密級標注統一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自行設定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梢灶A見時限的以年、月、日計,不可以預見時限的應當定為“長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商業秘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秘密載體上作出明顯標志。標志由權屬(單位規范簡稱或者標識等)、密級、保密期限三部分組成。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嚴格確定商業秘密知悉范圍。知悉范圍應當限定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并按照涉密程度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七條 商業秘密需變更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的,由業務部門擬定,主管領導審批,保密辦公室備案。保密期限已滿或者已公開的,自行解密。
第十八條 商業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變更后,應當在原標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新標志,原標志以明顯方式廢除。保密期限內解密的,應當以能夠明顯識別的方式標明“解密”的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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