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7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鼓勵企業長期穩定地接受實習生實習,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接收實習生的企業必須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這些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才可以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根據稅務總局制定的《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未與學校簽訂實習合作協議或僅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下實習合作協議的企業,其支付給實習生的報酬,不得列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企業雖與學校正式簽訂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實習合作協議,但如出現未滿三年停止履行協議情況的,企業已享受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補繳企業所得稅和依法加征滯納金。
為防止企業虛報實習生報酬騙取稅前扣除,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同時規定企業以非貨幣形式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不允許稅前扣除。如企業故意弄虛作假騙取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為方便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和減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受理的工作量,上述辦法規定企業享受稅前扣除實習生報酬實行備查制,即企業日常申報時自行扣除。同時為防止出現管理漏洞,文件規定企業日常管理中必須備齊以下資料供稅務機關檢查核實:企業與學校簽訂的實習合作協議書;實習生名冊(必須注明實習生身份證號、學生證號及實習合同號);實習生報酬銀行轉賬憑證;為實習生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的繳付憑證。
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的有關要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去年12月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記者 江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