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修訂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以及新制定的《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至此,“合資證券公司是境內證券公司子公司”的券商合資路徑基本明確,合資門檻降低。
《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下稱《規則》)明確,境內、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的股權比例不超過三分之一。境內股東應當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同時,《規則》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數要求,從原來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從原來的境外股東限于證券經營機構,放寬到金融機構和一般機構投資者,并將境外股東持續經營年限從原來的10年以上降低為5年以上;取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
《規則》還就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條件和程序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其中,單個境外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5%。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在外資依法參股后,其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限制。
此外,《規則》還允許外資參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資資信評級機構和合資投資咨詢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規定,從事相應的證券服務業務。
在行業創新發展方面,《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下稱《規定》)則明確,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最近一年各項風險控制指標需持續符合規定標準,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于12億元人民幣;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最近一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低于行業中等水平。
根據《規定》,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有兩種形式:一是設立全資子公司;二是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包括境外股東。(記者 周翀)
![]()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