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杭州研究生入學考試,有2000多人缺考,缺考率近20%。一名工作人員對此很郁悶:“為了服務好考生,我們選擇了盡量在市區里的中學設考點,還安排了大量監考老師。可事實上,2000多人的缺考,就意味著浪費了將近3個學校的考場資源和上百位監考老師。這些想讀研究生的人,實在應該學學誠信是什么。”(據《每日商報》1月22日報道)
考生棄考,就是不誠信嗎?
誠信,可以從倫理和法律兩個方面來理解。作為倫理意義上的誠信,就是要言語真實、恪守諾言。考生的報考行為,并沒有對任何人承諾什么,當然也不意味著他們一定要來參加考試。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誠信,是指行為主體得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就是說,誠信以有義務為前提,沒有義務,就談不上誠信。考生報考后,法律并不規定他們有必須參加考試的義務,考不考試,完全可自主選擇。
對于不誠信,我們要分清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作出了某種承諾,或是承擔了某種義務,但是不履行承諾或義務;二是行為人與被承諾人或權利人約定了失信或者違約的責任,雖然沒有履行承諾或義務,但愿意承擔失信或違約責任。若是后一種,就不能稱為不誠信。
所以,雖然考試組織者為考試做了一定的工作,缺考造成一定的資源浪費,但其中的成本,是由考生自己承擔的。考生的報考費,已承擔了考試的各項支出,包括場地費和監考人員的勞務費。無論是考試組織者,還是考試工作人員,都沒有損失什么。唯一損失的,是考生的研究生入學機會。
現實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誠信錯案”。比如大學生畢業時經常出現的毀約問題。畢業生雖已簽約,但與用人單位約定了違約責任,畢業生不去單位工作,只要承擔了違約責任,就不能算不誠信。很多以此聲討畢業生,甚至有高校也以“不誠信”為理由,施以某種形式的懲罰,這對畢業生并不公平。再比如,員工與用人單位簽下服務期限的協議,員工在服務期內辭職,但承擔違約責任,也不能算不守信。事實上,這類違約責任本身就不合理,今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已經否定了此種行為。
不能否認,有些考生棄考是迫不得已,如時間安排上有沖突,身體不適等。對于這些考生,沒能參加考試本身就是一大損失,再給他們扣上不誠信的帽子,那就太不公平了。(謝昱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