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曹某是沈陽某小區的業主,2002年與該小區的開發商辦理了入住手續,曹某便將房屋出租出去,自己并不在該處居住。
2008年12月份,曹某發現該房屋的主體墻面裂縫,約有長二十厘米的縫隙,同時,窗臺滲水。曹某多次找該小區的物業公司協商解決此事,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維修義務。但小區的物業公司都以此事應由開發商負責,物業公司解決不了答復曹某,曹某為此拒交物業費。
2009年2月份,物業公司將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曹某支付所欠的物業費。
案經法院處理,曹某與物業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同意減免曹某40%的物業費,并承擔曹某家墻面和窗臺固定和維修義務,曹某當庭給付應交物業費。
律師說法:
遼寧鼎泰律師所律師史明鑫律師表示,本案涉及三個方面的法律關系。
一、房屋質量有問題,應找開發商還是物業?
根據《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1款規定,房屋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其最低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此可見,墻面的裂縫問題屬于主體結構問題,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終身的保修責任。
根據該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因此,在保修期限內,作為施工單位應當對建筑物的質量問題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56條規定,在找不到施工單位或開發商的情況下,作為物業公司有義務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責任。
二、物業公司未盡職責,應否減免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那么具體到本案中,物業公司是否按照上述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呢?在庭審過程中,曹某提供了大量證據證明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服務義務,包括:對房屋修繕義務不配合,對業主的要求推卸等等。
曹某提供的這些證據充分證實了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方面存在瑕疵,根據《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的履行自己的義務;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物業公司在沒有完全按照物業合同的約定,向業主履行服務責任時,業主是有權拒絕其相應的交費要求的。
三、減免收取物業費是否合法?
根據《合同法》第111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對方承擔修理、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在物業服務,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情況下,根據實踐慣例,法院可以確定物業公司減免相應的收費數額。因此,雙方協議降低物業費交納數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記者 高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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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林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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