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住在一樓,從來不用電梯,為什么在物業費里面也要繳納電梯運營費用?”昨日,市民舒先生給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維權專線打去電話,講述了自己與小區物業公司為此產生的矛盾。12348專線昨日專門發布法律警示稱:電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不得以不使用電梯為由,不履行自己繳納電梯運營維護費用的義務。
舒先生在電話中告知:他于去年4月購買了某小區一層的一套商品房,并與小區物業服務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約定,舒先生應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標準繳納物業服務費用。同時,該協議對物業費所包含的內容做了明確約定,包括管理費用、物業共用部位維修費用、小區公共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電梯運營費用等。“我繳納了第一季度的物管費就停止繳費了。”舒先生坦言,雖然物業公司多次向其催要物業費,但他認為“自己家住在小區一層,根本用不著電梯,也從未用過電梯”,物業費中包含有電梯運營費用,繳納該筆費用明顯不合理。
12348律師認為,物業公司與舒先生之間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是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重要依據。要判斷首層業主是否應繳納電梯運營維護費用,首先要看該協議是否對此做出了約定。而舒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物業服務費用中包含了電梯運營費,且并未約定首層業主可以減免電梯運營維護費用。因此,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后,舒先生應當繳納包括電梯運營維護費用在內的物業費。
12348專線同時發布法律警示稱:《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使用電梯是小區每一位業主的權利,業主不得以不使用電梯為由,不履行自己繳納電梯運營維護費用的義務。”12348律師認為,舒先生應當繳納包括電梯費在內的物管費用。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周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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