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s在我國運用思路
我國運用REITs模式建設廉租房的基本原則是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目前提出的REITs模式主要有兩種方案:一是銀監會方案,偏向于在銀行間市場面向機構投資者發行抵押型REITs;二是證監會方案,以交易所公開發行權益型REITs。兩種方案相比較,銀監會方案相對保守,收益穩定,風險不高,但利潤較小,因為抵押型通常只向開發完成后的房地產提供抵押信貸,投資者無法參與房地產的經營管理。但出于風險考慮,監管層可以先采納銀監會方案,隨著經驗的累積,逐步實施證監會方案。筆者也提出一些看法以供參考:
首先,在產品設計上,可以將REITs設計成為“準國債”產品,收益率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但又低于那些以商業物業為主要持有對象的REITs產品。目前我國大多數一、二線城市出租物業的年收益率約為5%至7%,將預期收益率設置在3%至5%,如果可以獲得政府的稅費減免,會使得REITs產品成為一種享受政策優惠、低風險、保值性較強的投資工具,必將得到廣大投資者尤其風險規避型的大型社保基金的青睞。
其次,在出資方式上,按照《基金法》的規定組建發起人,主要包含有政府背景的機構、信托公司、大型房地產企業等,其中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參與REITs,可以以手中持有的物業為資本金,經專業機構評估后作價參股,類似國外的UPREIT形式(即“傘形伙伴REIT”),這樣做的好處在于政府不必另外出資。采用傘形模式,REITs可以通過增加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數目,不斷壯大資產規模,同時可以彌補REITs內部資本的不足。
其三,在資金募集上,通過定向募集的方式優先引入大型投資機構及社保基金等社會資金,輔以一定比例的社會公開募資,并以廉租房財政專項資金為保障,進行廉租房的開發建設。利用政策性土地供給和專項建安、轉讓等稅費優惠政策優勢降低成本,并以租期穩定、租戶龐大的的房屋租金為收入,對投資者進行長期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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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文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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