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五丁苑小區的孔女士日前將兩個“住改商”鄰居起訴到金牛區法院,要他們恢復原狀。《物權法》規定,“住改商”須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但誰才是“有利害關系業主”呢?將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物權法》兩部司法解釋,明確了“整棟業主都有利害關系”。有司法解釋為業主撐腰,在法院的訴前調解下,“住改商”鄰居答應改正。
“住改商”擾民 遭鄰居起訴
孔女士與成都華隆食品產業有限公司均是西北橋邊街1號五丁苑小區金牛座4樓的業主,今年初,華隆公司將3號房屋借給成都獵人谷酒業有限公司使用。住在隔壁2號的業主孔女士稱,獵人谷公司常在休息時間大聲喧嘩,并不時振臂高呼公司口號,上下班時間經常占用公用電梯,導致她和其他業主不能正常生活和休息?着慷啻闻c華隆公司交涉,要求其履行管理監督義務,并要求獵人谷公司搬出住宅樓,但一直沒有結果。
記者了解到,五丁苑小區4樓以上均為住宅樓,自2003年交付使用后,就不斷有公司搬入,小區有金牛座和青羊座兩棟樓,最多的時候,一棟樓內有40多家公司。業主們意見很大,通過業委會交涉,一些公司搬走了,但還剩20家左右。
9月2日,孔女士將華隆公司和獵人谷公司起訴到金牛區法院,要求獵人谷公司搬走,華隆公司恢復其房屋住宅性質。記者了解到,華隆公司法定代表人正是赫赫有名的“徽記”老板呂金剛。
訴前調解 公司答應搬走
昨日,記者來到五丁苑小區金牛座4樓,4套改變用途的房屋緊挨著,華隆公司李經理告訴記者,4套房屋所有權人都是華隆公司,其中有3套由華隆公司使用,另一套由獵人谷公司使用。
記者在公司沒有見到呂金剛,李經理接受了記者采訪,“我們在天回鎮已經購買了辦公樓,本來就要搬,但搬也需要時間。”李經理稱,之前他們與業主已進行過數次協商,希望明年5、6月再搬,但業主們不同意。李經理表示,雙方的問題現已基本解決了,只是搬遷時間還需要到法院再確認一下。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孔女士將訴狀和證據材料遞交法院后,為從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并沒有立即立案,而是進行了訴前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現已基本達成共識,今日將有協商結果。
住改商 要征得整棟樓同意
法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雖然規定了必須取得利害關系人同意,但沒有確定利害關系人范圍和同意的程序。”工作人員說。
不過今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物權法》兩部司法解釋,其中的《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1條,對“有利害關系的業主”進行了明確: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耙簿褪钦f,整棟樓里只要有一戶業主不同意,你就不能‘住改商’。”
法院工作人員稱,有了這部司法解釋,即使商戶在2樓,業主住30樓,只要他認為商戶影響了自己,起訴法院都會支持。據悉,《解釋》將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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