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廣州的樓盤預售時,要向購房者公布車位、車庫的數量和售價。記者昨日從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該局會同市交委出臺了《關于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通知》(下稱《補充通知》))。
未售車位應辦初始登記才可銷售
隨著私家車數量的不斷增加和普及,廣州市住宅小區停車位租售難問題日益突出。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副局長黃文波介紹,去年3月20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和交委聯合公布實施《關于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要求,小區車位必須先滿足業主需要,同時廣州市新批準預售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不得再進行預售。
黃文波指出,當前廣州市個別小區出現的車位車庫租售糾紛,主要集中在《物權法》和《通知》下發前已核準預售和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物權法》施行前,少數人集中大量購買個別小區的車位車庫或小區車位車庫租售給業主以外第三人,并且已經取得房地產權證,造成現在本小區業主使用車位、車庫困難。同時,《通知》下發前,部分開發企業已正常辦理預售或初始登記的車位車庫,由于車位車庫的數量不能滿足業主的需要,加之少數開發企業存在不規范租售行為,造成業主不滿、產生糾紛。
為解決政策銜接期出現的遺留問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和市交委再次明確和重申了《通知》中的相關具體規定,聯合下發了《補充通知》。
《補充通知》要求,去年4月1日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即日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未銷售的車位、車庫,應在辦理初始登記后方可銷售;其租售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已銷售但未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的車位、車庫,應在今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依法申請辦理預告登記手續。
已銷售且已辦理預告登記的車位、車庫,應依法及時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樓盤車位太少可搖珠出租出售
針對開發企業先銷售商品房再出租或出售車位車庫,可能產生租售方案不明確、租金或銷售價格不合理等糾紛的問題,《補充通知》從商品房銷售環節起即開始約束開發企業對車位車庫的處置,實行房地產項目銷售和車位車庫管理同步實施。
《補充通知》要求,去年4月1日起,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在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同時應向購房人明確告知車位、車庫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或最高售價等情況,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切實保護業主對租售車位、車庫的知情權。
黃文波解釋說,這就意味著樓盤必須上報車位、車庫租售方案才能拿到預售證,商品房預售時必須公布車位車庫的基本情況、租金、售價等。“如果樓盤的車位租售方案過于苛刻,會影響樓盤的銷售。”
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樓盤內業主需要的,開發商應采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
車位緊缺業主轉手只能賣給鄰居
《補充通知》還明確了車位車庫出租轉讓的限制。針對《物權法》實施前,部分業主以外的第三人已購買了車位車庫,享有合法的不動產權利。
即使業主購買車位車庫后,也可能出租或轉讓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的問題,《補充通知》對車位車庫權屬人出租或轉讓行為作出了規定,要求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租賃和購買的需要。
同時,樓盤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
黃文波表示,今后,廣州市各職能部門將密切跟蹤和評估政策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繼續從增加車位車庫建設規模、依法實行價格調控等方面不斷完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租售監管。(鄭佳欣 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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