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按《通知》要求,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轉讓的營業稅征收都將出現較大變化,2010年元旦起將按新規執行。
普通住房
須滿5年才免營業稅
新規: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率5.5%;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解讀:與現行標準相比,新規主要有兩個變化。第一,免征營業稅范圍由現行的 “超過兩年 (含)”改為 “超過5年(含)”;第二,差額征收營業稅的,由現行的 “不足兩年”改為 “不足5年”。
非普通住房
開始征收全額營業稅
新規: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稅率5.5%。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稅率5.5%。
解讀:此次非普通住房的調整力度較大,按現行征收標準,轉讓非普通住房的,無論購買年限如何,均沒有全額征收營業稅;僅是轉讓購買時間在兩年以內的非普通住房的,才按銷售收入減去購房價款的差額征收營業稅。而新規不但將征稅范圍擴大,只要是轉讓非普通住房,至少都要征收差額營業稅,還將稅收加重,不足5年的將全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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