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名沒分”的小產權房,只因價格低廉,受到了消費者的熱捧。因為牽涉人群廣,它的命運也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關注,他們都紛紛提交建議和提案,提出解決之道。
“小產權房”價格低廉太誘人
全國人大代表陳舒介紹,“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它并不真正構成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說白了,“小產權房”是一些村集體組織或者開發商打著新農村建設等名義出售的、建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農民自行組織建造的“商品房”。但它的價格卻只有同類房價的40%至60%。
盡管國土資源部門多次發出“風險提示”,但其低廉價格吸引了不少“勇敢”的購房者,據統計,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產權房很快將超1000萬平方米,在深圳,違章小產權房保守估計有35萬套。
游走于合法和非法之間
全國政協委員蔡繼明在他的提案里指出,是現有的土地制度為小產權房的流轉留有了空間。
蔡繼明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但人大代表陳舒指出,因為沒有產權的保護,隨著房價的攀升,一些因為買賣小產權房產生的糾紛日漸增多,這對于買賣雙方都是不利的,如果涉及到征地拆遷的問題上,就更沒有保障了。
-代表建議
補齊手續費用給個名分
全國人大代表邱玫提交的建議指出,“小產權房”雖然生來不合法,但政府以違法建筑全部拆除并不現實,而且強制拆除會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和巨大浪費。
處理違法小產權房對許多城市來說都是大難題,但出路何在呢?邱玫給出的答案是“分類處理”。她建議,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對建設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小產權房”,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用地規劃的,可以責令補辦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和稅費。在此前提下,對于已建成的小產權房,特別是已經出售給購房者的,可以由法定政府機關補發產權證。但為區別于合法開發的商品房產權證,可根據不同情況,核發不同的產權證。蔡繼明認為,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小產房,應該運用經濟手段進行調控,而不是簡單地一拆了之。
政府出資收購小產權房
邱玫建議要及時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7條,以使農地所有者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土地被征用時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以消除其規避法律的主觀條件。
針對目前“廉價房太少、商品房太多”的情況,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建議由政府出面收購這些違章的小產權房,經過改造和配套之后,把房子作為保障性住房供給弱勢群體使用。政協委員蔡繼明則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的問題,要加強城鄉土地市場體系建設,實行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統一市場”,達到“同地、同權、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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