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緊急下發了《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補充通知》并沒有對經適房改商品房“同名轉”的方式一刀切地叫停,不過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約的經適房轉商品房一律要通過“上市交易”的方式完成。
4日,朝陽區房管局將“經轉商”的方式突然由“同名轉”改成了“上市交易”,引起部分市民不滿,對此,朝陽區房管局表示這一改變是接到上級單位的通知,并非自行決定。
記者在這份《補充通知》中看到,通過補交土地收益款的方式“經轉商”并沒有被完全叫停。“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后,產權人可以補交土地收益后改為商品房。”這就是所謂“同名轉”,不過《補充通知》要求,“同名轉”只適用于2008年4月1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適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房產證五年后,產權人可以按原購房價格和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款后取得商品房產權。
此前執行的2008年下發的《關于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有關問題的通知》,沒有對“同名轉”作出購房時限要求,而按照昨天下發的《補充通知》,2008年4月11日(含)以前簽訂購房合同的經適房轉商品房都必須通過上市交易的方式,“同名轉”和上市交易之間主要相差一次契稅的繳納。
近來“經轉商”熱源自住建部一份《關于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份《通知》要求,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有與其申報收入明顯不符的高消費行為時,應當主動向住房保障部門作出說明,并配合對其資產進行核查、公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購買其他住房的,必須辦理經濟適用住房退出手續,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完全產權。
《通知》一出,將不完全產權的經適房轉成有完全產權的商品房迅速成為很多經適房家庭的選擇。據了解,目前經適房政府回購的情況全市還沒有實現一例。(記者劉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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