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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實施15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迎來第一次大修。昨日(10日),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劉俊海教授介紹了消法修改的大方向和趨勢。劉俊海認為,消費者的后悔權制度未必適用于所有消費行為,但三類商品交易活動應當適用后悔權制度:網上交易;先交錢后簽合同的消費行為;交易額巨大的消費行為,比如購買汽車、房屋等。
正方 體現保護弱者
楚天金報 后悔權是知情權的一個延伸。況且,由于對商品的性能等方面信息的不對稱性,后悔權也更體現了對弱者的保護。
北京律師邱寶昌 后悔權是消費市場誠信的表現和要求,后悔權的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房商網“mpohi” 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后悔權”,可進一步堅定消費信心,消費者會“有恃無恐”地敢于消費和樂于消費,民心將會得到最大程度地安撫。同時,也可促進商家在產品質量和誠信營銷中精耕細作、堅守正道。
北京律師孟憲生 我認為這是件好事,我以前也曾經提出過給購房者一段時間的冷靜期,從法律上來講,任何交易都應該建立在平等的基礎上。短期來說,這項制度可能對部分已經成交的房源有影響,但是從長遠來說,也是考驗房地產開發商品牌和建筑質量的一個標尺,對于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穩定和發展都會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觀望 操作起來困難
華龍網“我是一片云” 連消協都還半官半民、身份尚且“二奶”般沒個正經名分的背景下,會否后悔權只是消協提出來放在字面聊以自慰的一個概念,如同“國人義務教育權”之類一樣,離深入人心且真正貫徹落實還有遙遠的路要走。成本知情、定價聽證、營銷規范……“前期權力防線”連連失守,商家利潤率成謎、霸王合同頻出、廣告欺詐屢現的世態下,光靠后悔權不斷“補位”,這場商家與消費者的博弈,只怕也難贏下來?
藍牙新浪博客 后悔權應在新型銷售形式上先試行,對于電視購物和網絡購物,由于產品在功能特點等方面的描述不夠,消費者無法直觀了解,或有誤導消費者的地方,應該還是可以考慮后悔權的。而對于其他方面則很難實施,也很難理解。比如汽車,現在人買車都經過反復考慮和比較,如果產品沒有質量問題,大家都買輛車開一陣子就后悔了,再換一輛開開?住房就更可笑了,本身它就有消費和投資的雙重功能,你買股票要是跌了能后悔嗎?如果真能這樣,大家就可以隨便買房,漲了賣掉,跌了后悔?
上海法律專家董嶸 合同法規訂了合同撤銷權,即在以下幾種情形下,一方可以單方撤銷合同:1、重大誤解;2、顯示公平;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這里的合同撤銷權行使受到嚴格的條件限制,顯然也并非實踐中出現的后悔權。因此,通常來說,合同法遵循允諾禁反言原則,即對于一個有效成立的合同,后悔權應當是不存在的。
反方 恐怕搞亂市場
房產合同204條起草人秦兵 所謂后悔權,其實在我國就是指合同解除權和試用權。主張后悔權的一方有道德缺陷。
消法第49條起草人何山 后悔權屬于合同法中的債權范疇。把后悔權作為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法理上站不住腳。推行后悔權會搞亂市場。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貨,這從相關法規角度來講是允許的。比如藥品、衛生用品就必須實行這個規則,人命關天,假若有人把藥品買去調包再退回藥店,怎么辦?
東北新聞網陳英鳳 “后悔權”,簡言之就是在合同簽訂或買賣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約的權力。雖然,賦予消費者“后悔權”,是意在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免受信息不對等導致對消費者權益的傷害,出發點是好的,但這種做法卻是對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違背和破壞,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也不利于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南方網溫國鵬 后悔權莫變成房產商的救命稻草。本來就慣于靠“左手賣出,右手買進”來制造樓市虛假繁榮的房產商面對后悔權恐怕會更加欣喜若狂,為更加肆無忌憚地“自賣自家”開了方便之門,以消費者后悔權為借口制造更多的樓市虛假繁榮,釋放更多的虛假信息,進一步加劇與消費者之間在信息了解上的不對等,給虛高的房價再添一把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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