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9日電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近日聯合公布,《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已經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審議通過,自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懲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個人,應當承擔紀律責任,屬于下列人員的(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一)行政機關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企業、事業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處分規章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的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年度內本行政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者雖然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第四條 行政機關在土地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國務院明確要求暫停土地審批仍不停止審批的;
(二)對國務院明確禁止供地的項目提供建設用地的。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有徇私舞弊情節的,從重處分。
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
(二)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
(三)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
(四)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
(五)批準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法定條件,進行土地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書的;
(二)明知建設項目用地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尚未依法處理,仍為其辦理用地審批、頒發土地證書的;
(三)在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足額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前,下發用地批準文件的;
(四)對符合規定的建設用地申請或者土地登記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過規定期限未予辦理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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