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廣州11月3日電 (記者 莫非 通訊員 任宣)《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3日下午正式舉行,關于基層組織尤其是居委會在物業管理中的職責成為討論的焦點。
今天聽證會的陳述人當中有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代表,建設單位代表,有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律師和專家學者。參加本次聽證會的人員還有省人大代表、21個地級市人大組織來參加會議的人員、高校師生、普通市民共200多人。19位代表就五大議題展開陳述和辯論,大多數代表認為行政機關不應該過多地干涉物業的管理。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金正佳表示,《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從1998年10月1日開始實施,2003年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省政府于2006年8月向省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條例》。2006年9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07年3月國家《物權法》出臺以后,國務院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修訂。根據這兩個直接上位法,今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該《條例》第五條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設立、召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組織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辦理物業管理有關事務。
對此,多數代表不贊成行政機關過多地介入物業管理,尤其對居委會的職責規定持反對態度。來自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顏雪明表示,業主自治是物業管理最重要的原則,“物業管理也是業主所擁有的一種排他的權利,主體只能是業主,是物業管理立法最重要的原則。”對于“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辦理物業管理有關事務”的條款,顏雪明認為,居委會是居民自治組織,既不是不動產的所有人,也沒有行政管理的權利,根本沒有權力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他認為,這樣的規定一旦生效,將出現居委會凌駕于業委會之上,成為業委會上級的情況,構成對業主自治的妨害。
與之相反的觀點認為,目前部分業主物權觀念薄弱、民主意識淡薄,導致一些業主對自己的權益漠不關心,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需要基層政府和基層自治組織利用專業知識來引導和幫助廣大業主。
還有一種比較中立的觀點則認為基層組織應該主要起到一個指導、協調的作用,絕對不能越俎代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規定其資格。有代表建議由民政部門負責業主委員會社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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