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面入手破解難題
物業糾紛矛盾錯綜復雜,具有發生頻率高、涉及面廣、群體性強的特征,極易造成社會生活中局部區域不安定,而預防和化解這一矛盾需要系統的、多方位的努力。
一是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體系。
有關專家指出,國務院出臺《物業管理條例》立足于依法行政,與民事糾紛審判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因此應就審判實踐中如何更好地適用條例做進一步協調和明確,明確和細化物業管理的行業標準、質量標準和收費標準,使物業管理行業盡快納入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同時也為法院審理物業糾紛案件提供較為充分的法律依據。
針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劉建國建議,應進一步完善相關立法,比如將首次召集業主大會作為居委會的一項職責,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負責監督,以保障業主大會順利召開和業主委員會順利產生,對開發商、物業公司等不配合和阻礙行為設定處罰措施,以盡力解決現在一些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難、換屆選舉不規范等誘發的不穩定因素問題。
二是建立和完善監督機制。
張淑珍、李桂玲等認為,政府應加大監督力度,在物業管理資質監管、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確定收費標準并監督落實等方面承擔更多責任,構建多檔次的服務標準體系,嚴格物業企業市場準入和資質管理,這一點對前期物業企業尤為必要,指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嚴密、完備的物業服務合同,并設立專門監督機構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進行監督,統一受理業主投訴,同時定期主動征求小區業主意見和對物業企業進行達標考評,推動物業服務質量認證,完善物業企業信用跟蹤制度,制裁開發商和業主違規違約行為,科學核定不同級別的物業費收取標準,并應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委托對小區物業服務質量進行認證或鑒定以拓寬業主取證渠道。
三是賦予業主維權便捷的法律救濟途徑。
楊建援以及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等認為,目前反對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地位的理由主要集中于其沒有獨立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或經費,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這種認識顯然將業主委員會與其代表的利益最終歸屬主體———業主割裂開來。在目前我國房地產市場和物業服務市場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賦予業主更為便捷的法律救濟方式十分必要,應盡早明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這對于業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至關重要,但在訴訟活動中應進行必要的合法性審查,以防止發生少數人操控業主委員會,濫用訴權使業主共同利益受損的情形發生。
四是加強對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程序的規范和監管。
劉建國建議,有關部門應規范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程序,嚴格監督前期物業管理公司的選聘,力保招投標工作透明化、公正化,不宜將前期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收費標準全部交由開發商自主確定。在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規定實行回避制度,限制開發商的關聯企業參加該開發商的前期物業委托招標活動,以盡可能杜絕開發商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聯系,增強物業服務管理企業自身的激勵機制。
五是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加大調解力度。
民革天津市委員會通過大量調研認為,一方面,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往往涉及市容環衛、城管、公安等多個職能部門,單靠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不能解決全部問題,應建立由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多層次、多部門組成的社區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和機構。另一方面,由于業主多采取拒繳物業費形式對抗物業糾紛,多數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被告方多為多個業主,如果一味機械判決,對眾多敗訴業主一同實施強制執行,容易造成業主同物業公司的對立加劇,嚴重影響社區的和諧和穩定,因此法院應依法加大糾紛調解力度。
六是對業主的舉證能力進行救濟。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王玉霞說,物業管理的質量優劣缺乏量化標準,物業管理法規和物業服務合同又不可能做出詳細規定,而業主受渠道和手段的限制很難在法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搜集到充分有利證據來證明服務瑕疵的存在,因此應對業主的舉證能力進行救濟,明確物業管理企業的舉證責任,嘗試用“表見證明”法則來減輕業主的舉證負擔。只要業主對瑕疵存在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就視為其完成舉證,而該抗辯不成立的證明責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轉移。物業管理企業在訴訟中不僅要提供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收費許可證等合法經營的證據,還要提供能夠證明其規范經營的證據,作為法院間接認定物業管理企業適當履行服務義務的依據。( □本報記者 劉元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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