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花近百萬元在海淀區萬柳附近買了一套商品房,而開發商卻遲遲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將小區內的健身房、游泳池等附屬設施交付使用,為此李女士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記者昨天獲悉,開發商因違約被市一中院判令支付違約金2萬余元。
2003年9月,李女士與北京信遠萬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與補充協議。
法院認為,會所達到可交付使用的條件應當在相關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及實際經營管理的公司依法成立之后。經查,實際經營會所的康橋水郡游泳健身公司于2005年4月30日正式成立,所以實際交付日應在此之后,信遠公司未按約定期限使會所達到使用條件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據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郭志霞 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