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購買車位,等了兩個禮拜,王女士還是沒得到開發商點頭同意。她被拒絕的原因與自己是二手房業主有關,其住宅的車位指標已被之前業主占用。廣州市停車場協會副會長謝凱表示,并不反對開發商的做法,認為此舉有規可循。
業主
不能區別對待二手買家
王女士近期在海珠區某盤購買了一套140平方米的二手單位,為方便停車,決定從開發商處購買一個地下車位自用。然而令她失望的是,雖然小區還有全新車位在售,但銷售人員卻委婉對她表示,“無法幫忙解決購買問題。”
“每位業主都有權利購買小區車位,不能因為是二手買家就區別看待。”王女士忿忿不平地說。無奈之下,她只得轉向二手市場,而目前該盤位置稍好的二手車位價格已達到36萬元,比新車位貴10萬元左右。
售樓部
前任業主已占購車指標
記者昨日就此事致電樓盤銷售中心,接電話的售樓小姐稱,該盤實行的是“一戶一車位”的銷售制度,即每戶只限購買一個車位。上一任業主已經用房產證登記購買過車位,且至今沒有售出,因此王女士無法獲得新車位的購買指標。
“我們樓盤車位供應不足,銷售時首先得滿足一手業主的需求,但也不反對二手甚至三手業主購買,前提是其房子之前并沒有車位購買記錄。”銷售人員強調并沒有對業主進行區別對待,只是按照規定辦事。
專家
缺補充規定致問題出現
廣州市停車場協會副會長謝凱對該盤做法表示認可,并稱樓盤在車位銷售過程中的執行依據是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和市交委聯合發布的《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當中第八條指出,“在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數少于本項目的房屋套數的,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租買一個車位”。
謝凱表示,《規定》雖然在2008年3月出臺,但內容的約束范圍并不受時間限制。在正式發文之前,政府曾考慮過撤出機制的問題,即將業主房產和車位權屬實施捆綁,當業主售出房屋時,也應當取消車位產權,避免有效車位的閑置。但當時新的物權法對車位獨立產權有詳細的描述,為避免政策沖突,最終出臺的文件并沒有相關補充規定,這就導致了王女士遇到的前任業主持有車位,后任業主無法買入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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