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自1997年成立以來取得了迅速發展,截至2009年底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有人民幣債券余額17.52萬億元,美元債券余額67億元,發行了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企業債等債券品種,其中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已有定向債券發行,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和非金融企業融資方式需求變化,非金融企業私募債券發行已逐漸提上日程。
非金融企業債券私募發行的積極作用
(一)有助于我國建設多元化多層次債券市場
私募債券是相對于公募債券而言的,兩者的區別在于發行方式和發行對象不同,公募債券是發行人用公開形式以同一條件向不特定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是發行人以非公開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的債券。私募債券對發行人沒有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資者可通過自身途徑獲取發行人相關信息,監管部門的審批手續相對簡單、審批時間相對縮短。與公募債券相比,企業發行私募債券在提高融資效率的同時,還有利于保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商業秘密。非金融企業私募債券的出現不僅豐富了我國債券市場債券品種,還將滿足一部分非金融企業對于減少發行環節、保守企業信息秘密等方面的融資需求,吸引更多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這將對我國建設多元化、多層次債券市場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促進我國形成私募專項法律制度
目前我國已有兩個關于債券私募相關規定的規章條款,一是中國證監會2004年修改的《證券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證券公司債券經批準可以向合格投資者定向發行及成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二是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頒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了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定向發行金融債券。2006年新修訂的《證券法》明確了證券發行存在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為債券私募發行打開了制度空間,但是對于債券私募的具體制度設計的規范卻一直缺位,我國尚無一套法律規章制度對債券私募做出具體規定,非金融企業債券私募發行必將研究探索債券私募發行的管理辦法、可行方式,并在實踐中檢驗各項規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從而為我國從個體到一般、從具體到抽象研究債券私募發行相關法律規章制度起到借鑒意義,促進我國私募法律制度建設。
(三)為民間資本提供新的投融資平臺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國民經濟蓬勃發展,民間資本日漸豐厚,由于缺少資金運作途徑,前幾年,我國部分東南沿海城市出現了地下錢莊,這些民間資本游離于我國金融監管體系之外,不僅擾亂了我國的金融秩序,也因其缺少法律的保障給投融資雙方帶來較大的不確定因素。為了規范民間投融資,我國已出臺相關條例允許民間資本合法注冊從事放貸業務,民間資本可通過民間借貸公司實現資金融通,但這只是民間資本融通的一種方式,且投資方限定于民間借貸公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非金融企業私募債券的出現不僅為民間資本投融資提供新的途徑,擴大了民間投融資主體范圍,并且可成為我國吸納社會富余資金、收編民間金融的新方式,并且由于銀行間市場具有完善的市場體系和結算系統,從監管角度來講,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私募債券將更有利于我國對民間資本使用情況進行監測,也有利于我國貨幣政策發揮更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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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文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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