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從法律、行政法規和黨紀、政紀等方面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行為予以規制,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體系。但從制度執行的效果上看,并不十分理想。“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只有加大制度執行力,強化制度約束力,充分發揮制度建設在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中的綜合作用,才能切實實現中央徹底消滅“小金庫”的目標。
第一,在教育上下功夫,努力形成執行制度不走樣,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的良好氛圍。
增強廣大干部群眾的制度意識,筑牢遵紀守法思想基礎,是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重要任務,也是落實中央徹底消滅“小金庫”目標的前提。制度的宣傳教育過程,就是把制度規范內化為干部群眾的道德信念、行為準則和自覺行動的過程。要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形式,增強黨員干部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意識,引導黨員干部帶頭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養成嚴格按制度辦事的良好習慣。同時,要面向全社會搞好開展“小金庫”治理的宣傳工作,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影響力和知曉率,營造人人知曉、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圍。
第二,在預防上下功夫,制度的建立和推行上要有科學性,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違紀問題。
制度自身完善,是進入執行程序的前提。實踐證明,有些制度之所以得不到很好的執行,其根源在于制度本身缺乏系統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甚至出現制度與制度之間相互矛盾的問題。要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提高其執行力,規定必須具體、明確,既要有實體性要求,又要有程序性規定,明確“立法”、“執法”主體,避免出現各個部門根據本部門自身利益角度去制定和執行制度;既要有宏觀架構,又要有微觀措施,在實際工作中行得通、管得住。同時,制度必須具有嚴密性,制訂和完善科學規范的制度和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獎懲措施。此外,還應加強相關制度之間的配套與協調,消除阻礙制度執行績效的制度結構上的癥結,建立和完善結構合理、相互關聯、良性互動的制度體系。
第三,要在監督上下功夫,建立全方位的監督機制,以監督促和諧求發展。
加強監督檢查是防治構建“小金庫”長效機制的重要手段。“小金庫”相關制度已經對紀檢監察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以及司法部門職責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要進一步強化有關部門的職責,使監督制度落實的責任無可推卸。完善“小金庫”制度執行的監督機制。大力推進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整合監督資源,注重發揮黨內外群眾、新聞媒體和人大、政協等監督主體的作用,積極為他們創造能夠監督、方便監督的平臺和條件健全制度執行的問責機制。要建立制度執行的考核評價機制和責任追究制,把執行制度的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將落實反腐倡廉制度情況與單位爭先創優、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干部任免等結合起來,確保執行制度有壓力、有動力、有效力。
第四,要在懲處上下功夫,通過懲處完善制度、教育干部。
強化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行為責任人的責任不僅會使違法違紀者受到應有懲處、付出沉重代價,還會對違反制度者產生強烈的警示作用,并藉此達到警示社會的目的。這也是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對于個別設立和使用“小金庫”行為的人和事不下“猛藥”動真的,不出重拳來硬的,“小金庫”制度執行就會缺乏堅強有力的組織領導權威。所以,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隨意變通、惡意規避等嚴重違法違紀的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能姑息遷就。要堅持處理人和處理事相結合,在對“小金庫”問題責成改正和嚴肅查處的基礎上,要認真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促進制度規定不折不扣地落實到位。同時,要發揮查處“小金庫”案件的治本功能,將“小金庫”查處結果及時通報給社會或所屬部門,組織開展“以案說紀、以案說法”專題教育,以此強化教育的說服力、制度的約束力、監督的制衡力,推進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 (田淼 作者單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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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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