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印發 規范金融機構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
規范金融機構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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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該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全面加強適當性管理,有效規范經營行為,進一步營造公平誠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費環境。
□ 本報記者 李立娟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印發《辦法》是金融監管總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辦法》的出臺,有利于促進金融機構全面加強適當性管理,有效規范經營行為,進一步營造公平誠信、安全放心的金融消費環境。
“三適當”壓實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對所銷售或者交易的產品承擔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客戶。
所謂適當性管理,是指金融機構根據產品的基本屬性、風險特征等,結合客戶金融需求、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因素,開展識別、提示、匹配、銷售、交易等活動。
《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以及保險產品,其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
對于“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的具體范圍,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主要指銀行及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資產管理信托產品、保險資管產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非保本結構性存款、銀行對客衍生品等。保險產品包括財產保險產品、人身保險產品。
“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銀行間市場的有關規定執行,銷售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投資型產品,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位負責人說。
這位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于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
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負責任的金融機構和理性審慎的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良性發展的基石。壓實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培育消費者風險意識,有助于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建設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上述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在實踐中,參與審理了大量的信托、資管以及私募基金合同爭議的仲裁案件,當事人的仲裁請求可謂天差地別,相當多的仲裁請求根本沒有明確請求權基礎,其實這些案件與投資者適當性相關的問題也非常聚焦,《辦法》的出臺可謂恰逢其時。”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金融仲裁專委會主任、北京信用學會首席法律顧問卜祥瑞說。
嚴格框定專業投資者范圍
《辦法》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進一步規范,根據不同產品屬性特征提出針對性要求。
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
根據《辦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對于這些專業投資者,金融機構向專業投資者銷售投資型產品時,可以視情況簡化或者免于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開展可回溯管理。
而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對其適合購買或者交易的產品作出判斷,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而對于65周歲以上的客戶,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特別注意義務。《辦法》要求,金融機構向六十五周歲以上的客戶銷售或者與其交易高風險產品的,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可以包括制定專門的銷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關信息、強化告知和風險提示、給予更多考慮時間、及時進行回訪等。通過互聯網等線上方式銷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設計應當具備適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建立健全行業自律規范
《辦法》同時強化監督管理。“《辦法》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處罰條款,規定行業自律組織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上述負責人介紹道。
具體來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實施監督管理,可以依法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現場調查等。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針對涉嫌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事項,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對與金融機構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和個人開展調查,并加強與其他監管部門的監管協作。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違反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對機構及責任人員采取監管措施。
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但違反《辦法》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視情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提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將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情況,納入年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
對于相關的行業自律組織,《辦法》亦提出,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
上述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圍繞《辦法》明確的工作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指導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