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被消火栓“簽收”,耽誤救火誰來擔責
近期,快遞被消火栓“簽收”的現象引發廣泛關注。在北京市某大型社區,樓內消火栓竟充當起了快遞柜,消防水帶上堆滿快遞,消火栓也被快遞塞得滿滿當當,嚴重妨礙消防器材的取用……此前,多家快遞公司的App和小程序都可以選擇或自定義設置代收點為消火栓。7月15日起,一些快遞公司對此進行了修改,已經不能設置為消火栓。不過,有的快遞公司仍然支持在地址欄中直接將收件地址填寫為消火栓,系統并不會攔截。
將快遞存放在消火栓內,看似方便了收件人拿取,實則存在極大安全隱患。消防人員表示,消火栓的主要作用是在火災發生時,能快速取用消防設備進行滅火,短時間內控制住火勢能有效挽救生命,但如果被用來存放快遞,則會貽誤救援時間。
將快遞代收點設置為消火栓違法嗎?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需各自承擔什么責任?如果快遞堵住消火栓耽誤滅火,誰該擔責?本期【你問我答】由《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慕麗對相關問題進行解讀。
問:快遞公司支持收件人將代收點設置為消火栓的行為,是否違法?
答:該行為明確違法,且性質嚴重。根據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此前,多家快遞公司在其官方小程序或App的“收件偏好”選項中,直接將“消火栓”列為預設的代收點之一,這相當于利用其平臺功能和用戶依賴,制度化地引導、鼓勵用戶占用消防設施,不符合“安全、合規”的投遞要求,構成對“圈占、遮擋消火栓”禁令的違反。
問: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等相關方在“消火栓”簽收快遞事件中,分別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在此類事件中,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以及負有管理職責的物業公司等均需根據其行為性質和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責任可能相互疊加。
收件人責任: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作為快遞服務的接收方,如果主動要求或同意將快遞放置在消火栓內,其行為直接構成了“圈占、遮擋消火栓”,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件人明確指示快遞員“必須放在消火栓內”,快遞員照辦而導致了火災救援延誤并造成損失的擴大,屬于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快遞員責任: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明知消火栓不可占用仍放置快遞,快遞員不僅有權拒絕,更有法律義務拒絕執行。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如果收件人明確指示快遞員“必須放在消火栓內”,快遞員作為執行者照辦,并未拒絕收件人要求而導致了火災救援延誤并造成損失的擴大,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快遞公司責任:消防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單位存在“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等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快遞公司作為管理方,若因系統設置漏洞,允許“消火栓”作為收件點,也未有效監管員工,導致消火栓被長期占用,即構成單位違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此外,根據民法典有關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規定,快遞公司的系統預設將消火栓作為代收點,平臺主動提供違法選項,和收件人構成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快遞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物業公司責任:依據消防法第十八條,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物業公司對消火栓長期被快遞占用的情況未進行有效巡查、制止和清理,屬于失職行為。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果因為第三人的行為(快遞員、收件人)導致消火栓失效并延誤救火,且物業公司管理失職,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問:如果因快遞放入消火栓箱內,影響滅火器材的取用和消火栓的正常操作,延誤火災撲救的最佳時間,相關方會承擔哪些責任?
答:在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火災受害者(如受災住戶、商戶)有權向侵權方索賠,除引起火災事故的直接或間接責任人外,收件人、快遞員、快遞公司、物業公司等對延誤火災撲救導致損失加重等有過錯的主體,將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對受害者遭受的房屋損毀、財物損失、人身傷害(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承擔連帶或按份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收件人主動要求快遞員將快遞存放在消火栓,其指示行為與撲救導致的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需承擔過錯責任??爝f公司的系統未攔截“消火栓”地址或未培訓員工識別風險,屬于管理失職,同樣構成過錯。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因前述行為造成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強調直接責任人員存在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的情形,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相關人員將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稿件來源:法治日報法律服務·解讀
本報記者 張博
本報見習記者 馬子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