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成為犯罪工具 司法實踐這樣解局
數字經濟時代,數據已成為核心生產要素和戰略資源,但新型數據犯罪伴隨衍生。近年來,數據犯罪案件呈波動上升趨勢,該類型犯罪是指以數據為對象或工具的犯罪,引發的衍生后果較為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結合具體司法案例,此類犯罪具有明顯技術驅動特征,技術獲得成本及技術運用門檻逐漸降低,非技術人員實施犯罪情形增多,犯罪逐漸呈現職業化、產業化特征。
案例一
“號販子”定制搶號軟件搶占醫院號源獲刑七年
被告人白某聽說倒賣醫院號源比較賺錢,便動起了“賺快錢”的念頭。白某指使他人為其制作、升級多款專門用于多家知名三甲醫院的搶號程序,后使用上述程序,大量搶掛醫院號源,高價販賣號源牟利50余萬元,嚴重干擾正常醫療就診秩序。經鑒定,上述搶號程序具有突破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調用服務訪問接口、自動獲取醫院掛號數據的功能,為破壞性程序。
白某供述,其從搶紅包軟件得到啟發,認為可以通過搶號軟件快速搶占號源,于是在網上論壇上發布搶號軟件“需求帖”,后有人接單為其制作搶號軟件。白某使用軟件搶號并倒賣掙錢,逐漸享有一定“名氣”,患者和其他號販子都聯系其掛號,由白某預付掛號費后加價出售,根據號源的稀缺程度,加價150元至500元不等。相關三甲醫院掛號系統升級,白某亦對軟件進行維護升級,并搶號倒賣至案發。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紤]到其具有如實供述情節,故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法官說法】
通過搶號軟件惡意搶占優質醫療資源,不僅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亦嚴重擾亂了正常醫療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造成的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則構成本罪的后果嚴重,違法所得或經濟損失達到后果嚴重的5倍以上則構成后果特別嚴重。
本案中,白某為獲得醫院“號源”,指使上游人員為其制作升級多款搶號程序,大量搶掛醫院號源,同時向下游高價販賣號源謀取巨額利潤,遠超本罪規定的后果特別嚴重標準,法院結合其他情節,據此依法作出判決。
案例二
虛構退費傳單“盲發”快遞多名受害人被詐騙錢財
被告人王某受他人雇傭,通過境外加密通訊工具非法收受公民個人信息數據12萬余組,后虛構“教育機構退費”等事實制作傳單,利用某快遞向全國不特定人員盲發包含詐騙傳單的快遞12萬余單,騙取大量錢款。經查,涉案錢款共計人民幣70萬余元。
王某供述,其通過境外加密通訊工具與他人聯系接了代發快遞的工作,對方通過加密軟件向其發送需要打印的模板圖片及收件人信息,王某按照對方要求打印材料,封裝文件并交給快遞發件。多名被害人收到快遞包裹,根據里面的退費公告添加電詐分子QQ,后被以各種套路詐騙70萬余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與其所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數罪并罰。最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盲發快遞詐騙是一種新型詐騙手段,通常涉及退費詐騙、中獎詐騙等類型,該類詐騙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與電信網絡詐騙相互交織,不法分子首先非法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然后將詐騙信息宣傳單等通過快遞盲發給不特定受害人,最后不法分子通過遠程非接觸式的手法實施電信詐騙。本案中,王某就是首先從上游的電詐分子獲取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然后制作“教育機構退費”傳單,向全國不特定人員盲發,導致多名受害人后續被詐騙錢財。
此類詐騙通常利用人們“怕麻煩”或“占小便宜”的心理,因此對來源不明或可疑的快遞,不要輕易簽收,若不慎簽收后,不要輕信快遞里的內容,不要掃描陌生的二維碼、點擊陌生鏈接、添加聯系人等,尤其是對于各類轉賬要求要多加核實,以防陷入詐騙分子精心設計的圈套。
案例三
技術人員“監守自盜”非法轉售游戲道具終獲刑
被告人宋某曾擔任某游戲公司Java開發工程師,主要負責開發并維護用戶運營社區的后端系統等工作。在工作中,其了解到游戲側的IDIP系統以及商城系統內存在開發人員用于調試的接口,能夠向游戲內角色發放道具,遂將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的游戲道具對外出售,獲利72萬余元。
宋某供述,其利用在游戲社區發送裝備道具獎勵的接口,加上游戲區域、角色和發送道具的ID獲取了游戲裝備。但宋某給自己賬號發了一些裝備,后轉賣給其他玩家獲利3000元。嘗到甜頭后,其將大量的高級游戲裝備轉到自己游戲賬戶,再賣出牟利。后公司在巡查中發現涉案游戲道具異常增多,追查后發現指向宋某,由此案發。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鑒于宋某具有坦白、賠償被害公司部分錢款并獲得諒解的情節,法院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該條款明確規定,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獲取身份認證信息的數量、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數量、違法所得或造成的經濟損失的金額等達到一定標準則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包括違法所得2.5萬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本案中,法院認為涉案游戲道具為計算機信息系統生成,價值難以衡量,本質上屬于電子數據,法律屬性是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宋某因此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其非法獲利72萬余元,屬于本罪規定的情節嚴重,法院據此依法作出判決。
文/韓筱曹紅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法官提示
數據犯罪手段不斷推陳出新,涉及領域廣泛,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權益,危害后果十分嚴重。結合司法實踐案例特征,應在以下方面做好防范舉措:
一是在重點行業、領域、環節設置監管卡口,加強對數據應用行業的制度化管理,強化對AIGC軟件運營平臺、重點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監管規制,通過業務檢查等措施嚴格監督考核,促推形成行業共識,力爭將隱患消滅于萌芽階段。
二是借助技術手段堵住引發數據犯罪的漏洞,尤其要在計算機網絡、通信監控等技術應用普遍化程度高的領域加強技術防控措施,降低科技犯罪發生率。
三是加大對個人信息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規范對財產與非財產信息、私密與非私密信息、敏感與非敏感信息等各類型個人信息的全面保護,加強對企業軟件著作權、數據類商業秘密等新型生產要素的協同性保護。
四是加大對數據犯罪的打擊、處罰力度,形成社會震懾。培養與數據犯罪技術性特征相適應的司法能力,全面提升司法活動高科技、專業化水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