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購車輛發生事故 責任誰來擔?
揚子晚報訊(記者 張畢榮 通訊員 杜青 許愿)近年來,以租代購作為一種靈活的汽車消費模式,受到了不少消費者的青睞。當以租代購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租賃公司對交通事故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太倉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5月,羅某乘坐王某駕駛的小轎車,該車在從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時,車輛左后側與李某駕駛的小轎車右前側發生碰撞,后車輛失控與道路南側路燈桿發生碰撞,致羅某受傷,構成十級傷殘。因王某駕駛的車輛屬于以租代購的形式,羅某將王某與車輛所屬的汽車服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萬余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王某與汽車服務公司為租賃關系,汽車服務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并無過錯,所以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車輛使用人王某承擔。扣除無責方賠償的1萬余元以及保險公司賠償的10萬元,剩余5萬余元。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由王某賠償羅某損失5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