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交易虛擬貨幣或涉嫌犯罪
本報訊 (記者周倩)8月19日,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利用虛擬貨幣交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轉移,獲刑3年6個月。
2024年8月,劉某在明知何某持有的現金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向何某販賣USDT(俗稱U幣),并收取現金20萬元,現已無法查明涉案錢款去向。經查,劉某轉移的20萬元系他人被詐騙錢款。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劉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協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法院判決劉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官表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典型逐利性,并存有僥幸心理。很多被告人經不起短期高額收益的誘惑而實施犯罪。盡管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普法宣傳力度不斷加大,多數被告人對于涉案財物可能系詐騙所得已有所認識,但部分人仍幻想其掩飾、隱瞞行為難以被發現,或者即使被發現后果也不太嚴重,進而以身試法。
法官提示,警惕任何打著虛擬貨幣旗號提出“異常交易”的請求,切勿因貪圖所謂“手續費”“差價”等蠅頭小利,或輕信他人承諾,參與買賣、轉移來源不明的虛擬貨幣或資金。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卻仍協助進行轉換、轉移、套現等行為,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
來源:工人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