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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費竟要扣總費用的35%?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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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卡退費竟要扣總費用的35%?法院判了

2025年08月26日 05:52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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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卡退費竟要扣總費用的35%?

  上海長寧法院:消費者身體不適解除合同無需扣費

  一紙判決,不僅是對是非曲直的裁斷,更是對司法公正的檢驗;不僅是法治精神的折射,更是社會規范的指引。

  近年來,我國民商事案件收案量持續上升。僅今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就受理民商事一審案件1237.2萬件,同比上升38.87%。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面對如此數量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堅守初心,用判決守護公平正義?

  本報記者近日走進基層一線蹲點采訪,深入挖掘廣大法官以“如我在訴”用心用情辦好百姓身邊案的生動實踐。今天,法治經緯版開設“書寫公平正義”專欄,推出系列報道,敬請關注。

  判詞摘錄

  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經與經營者協商不成,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原告因自身身體不適確實不再適宜繼續履行涉案私教課程協議,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故原告的解約行為系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不應承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手續費。

  【典型案件】

  □ 本報報道組

  “整個維權過程對我來說,挺煎熬的。”說起自己健身卡的退款經歷,上海市民陳女士近日向前來采訪的《法治日報》記者感嘆道。她曾花費8.4萬元在一家健身機構購買私教課,后因腰椎間盤突出不能繼續健身,找機構退款時,被要求扣除近3萬元違約金(含手續費)。

  多次協商無果,陳女士無奈起訴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沒想到我這么小的一個案子,法官居然開了幾次庭,把經過查得清清楚楚,最終完全支持了我的主張。”陳女士說,“以前一直聽說‘買卡容易退卡難’,法院的判決,讓我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溫度、法治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

  報健身課遭遇傷病

  時間的指針撥回至2023年7月,陳女士送孩子上游泳班間隙,溜達進一家名為××體育的健身機構。一名教練熱情地邀請她體驗拳擊健身課,并為其免費檢測身體數據,稱通過拳擊訓練可以達到更好的身體狀態。

  看教練說得頭頭是道,體驗課感覺也不錯,陳女士于2023年7月27日和××體育簽訂《定制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購買100節定制化—拳擊課,價格6.5萬元,優惠2萬元,合同金額4.5萬元。合同中備注“特惠課程,不可退課”。

  上了幾節拳擊健身課后,教練告訴她需要加強肌肉訓練,建議購買定制化—常規課。2023年8月11日,陳女士再次與××體育簽訂《定制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購買100節定制化—常規課,價格6.5萬元,優惠2.6萬元,合同金額3.9萬元。合同中同樣備注“特惠課程,不可退課”。

  半個月兩次共計花8.4萬元購買健身課程,陳女士形容當時教練說得“天花亂墜”,自己便“腦子一熱”簽了協議。

  今年8月5日,記者走進該健身機構看到,健身場所分為兩層,一層是健身房,另一層是私教訓練區,兩層健身區域總計2000多平方米。拳擊課訓練區用隔離欄圍了起來,鋪著藍色地板,拳擊裝備放在靠墻的位置,掛在隔離圍欄上,此時并無學員進行拳擊訓練。

  讓陳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她在這里的健身運動很快按下了“暫停鍵”。

  “我曾于2018年8月做過腰椎間盤突出手術治療,報拳擊課時,我特意向教練提過此事,教練說沒問題,不影響。”陳女士告訴記者。可實際上,拳擊課沒上多久,她便感覺腰部不適,隨后到醫院進行檢查。2023年9月,醫院出具診斷結果:腰椎間盤突出,建議避免劇烈體育運動(含器械健身等)。

  此時,其拳擊課上了13節,剩余87節;常規課上了6節,剩余94節。

  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陳女士拿著醫院診斷結果找機構協商退款,對方先是建議她辦理停課手續,見她態度堅決,又指出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構成違約,需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總金額5%的手續費和30%的違約金,共計29400元。

  “這太不公平了。”陳女士認為,機構以格式合同制定那么高的手續費和違約金,明顯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數次溝通無果,陳女士將××體育起訴到長寧區法院,請求退還剩余未消費的金額全款75810元。

  “我支持她起訴,讓法官來決斷。”今年8月5日見到××體育負責人王先生時,他向記者回憶起當時的情景。

  他告訴記者,當時他認為陳女士承擔29400元的違約金(含手續費)“理所應當”。

  “協議里寫得明明白白,‘特惠課程,不可退課’,包括違約金條款,她在協議上簽字,就說明是認可這些內容的。”王先生說,健身行業是服務行業,提供服務需要管理成本,包括員工工資、教練提成、門店運營成本,還有一些其他支出,所以才設定違約金和手續費。

  據了解,本案一開始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后依法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合議制進行審理。其間,因涉案健身場館變更了運營主體,陳女士向法院提交了補充證據。

  2024年7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體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75810元。

  正當原因并非違約

  本案承辦法官丁寧介紹說,本案中,原被告之間的《定制化私人教練課程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屬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是否構成違約、是否應當承擔相應違約金和手續費。

  合議庭審理認為,預付式消費合同成立后,消費者身體健康等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經與經營者協商不成,要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因自身身體不適確實不再適宜繼續履行涉案私教課程協議,有醫療機構的專業建議,故原告的解約行為系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丁寧說。

  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在丁寧看來,實踐中,不少健身機構的會員協議中都有“身體健康原因僅能暫停課程”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使得消費者退款權利難以保障,也制約了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

  “本案裁判明確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屬于健身消費合同的基礎條件,消費者身體健康狀況發生了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消費者明顯不公平的,消費者要求解約系具有合理原因,不構成違約,不應適用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她說。

  判決生效后,××體育很快履行了判決義務。“法律是公正的,我們尊重法院的判決。”王先生說,他們在法院判決后不再采用此前的經營方式,而是按照體育館收費標準按次收費。

  “公正司法,讓我心里暖暖的。”陳女士在與記者道別時說,“預付式消費很常見,格式條款很普遍,消費者要理性消費、謹慎消費,權益受損時,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

  今年7月,本案獲評2024年度上海法院涉民生典型案例之一。

  (本報記者 陳磊 余東明 周斌 張海燕 本報見習記者 王宇翔)

  【法官筆記】

  用法院裁判回應和指引預付式消費

  □ 丁寧

  本案第一次庭審時,雙方在庭上劍拔弩張、觀點激烈交鋒。

  健身機構說:“合同白紙黑字、清清楚楚地寫著違約條款,你自己也簽字確認了,我們扣違約金合法合理!”

  消費者陳女士也不退讓:“我身體情況不允許繼續健身了,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我才鍛煉了1個多月,總共才消費了8000多元,你們就要扣我3萬元違約金,簡直是搶錢!”

  雙方講得確實都有些道理。第一次庭審過后,我內心也十分糾結和猶豫,一方面,消費者因身體健康原因要求解約,實難認定為違約;另一方面,合同條款確有違約金的相關規定,也予以了加黑提示,難以直接否認該條款的效力。

  當我靜下心來仔細整理案情,并對預付式消費實踐中的多發、難點問題進行梳理和調研后,發現本案集中折射出了消費者“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問題。實踐中,許多健身機構的會員協議中有“身體健康原因僅能暫停課程”“退款必須經健身房同意”“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款”等不合理限制消費者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特別是消費者具有疾病等不宜繼續健身等正當情形時仍需承擔高額的違約金后才能退款,使得消費者退款權利難以保障,也制約了健身行業的健康發展,該類問題亟須法院裁判的回應和指引。

  民法典的“情勢變更”原則為合同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將明顯遭受不公平的一方當事人開了合法解約的一扇窗,我想,在健身類的預付式消費合同中,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就應被定性為該類合同的基礎條件,當這一基礎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使得消費者無法繼續接受健身服務的情形下,應當賦予消費者解約權。同時,涉案違約條款應被解讀為消費者主觀違約、惡意違約行為,不應包括消費者因客觀履約不能而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故本案中陳女士不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后,健身機構主動履行了退款義務,陳女士的合法退款權利得到了足額兌現。我希望通過這個小小的判決,能讓消費者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感受到司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決心和堅實的行動力。

  (作者系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法律不強人所難更不強人所“傷”

  【專家點評】

  □ 方斯遠

  預付式消費模式從財務、客戶關系、市場營銷和運營等多個維度為企業賦能,有其商業合理性,但天然存在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地位不平等的現象,消費者承擔了資金沉淀和商家違約的雙重風險。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以合同約定為基礎,結合民法典中情勢變更、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等法律原則,在個案中平衡了商家與消費者的權益,為處理同類案件樹立了方法論、價值觀等方面的標桿,實現了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展現了穿透合同文本的司法智慧,實現了法律效果。該判決精準適用了“情勢變更”原則,將消費者突發的嚴重疾病(腰椎間盤突出)認定為合同基礎發生了重大變化,深刻闡釋了“身體健康”是健身服務這類人身屬性極強合同的履行根基。同時,對格式條款進行了“目的性限縮解釋”,明確指出商家約定的高額違約金,旨在約束消費者的主觀任意違約,但不適用于因健康惡化等客觀、非過錯原因導致的合同解除。

  實現了傾斜保護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該判決合同履行不得以消費者“健康權”受損為代價的價值判斷,彰顯了“以人為本”的司法溫度,宣告了法律不強人所難,更不強人所“傷”的理念。判決對違約金的補償性質進行了正本清源,有效阻止了商家在無實際損失情況下,利用格式條款不當獲利,確保了個案的實質公平。

  起到了引導市場健康發展的價值引領作用。此案不僅極大地增強了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信心,更向所有預付式經營者傳遞了明確的司法信號:商業模式的核心應是誠信經營與優質服務,而非依賴嚴苛的格式條款“鎖定”客戶。判決引導商家構建更具人性化的退出機制,從短期“銷售導向”轉向長期的“服務與信任導向”,為預付式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注入了強勁的司法正能量。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編輯:黃鈺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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