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6日電 《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中國司法部網站消息,司法部關于修改《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管理辦法》三個部頒規章的決定已于2006年12月1日經部務會審議通過,吳愛英部長于12月22日簽發第104號、105號和106號司法部令予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三個規章按修改決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司法部修改三個規章主要是為落實2006年6月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簽署的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的《補充協議三》。在《補充協議三》中,內地承諾進一步向香港、澳門開放法律服務領域,包括取消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處代表在內地居留時間限制,放寬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的聯營條件,允許取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香港、澳門居民從事部分訴訟代理業務等。這些開放措施將為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法律服務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和更便利的條件,有利于密切和深化內地與香港、澳門法律服務業的合作,從而進一步推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的經貿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