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7月2日,沈陽市27名有豐富經驗的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被聘任為8家省級醫院和18家市級醫院及遼寧省血栓病中西醫結合醫療中心的安保工作副院長,指導醫院開展治安防范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職責為,指導醫院處置醫患糾紛,打擊擾亂醫院秩序、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的鬧事行為。(7月4日《中國青年報》)
我國的《警察法》中有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不得受雇于任何個人或者組織。警察擁有法律賦予的特殊執法權,只有為全體公眾服務才會有公正性可言。屬地公安機關、派出所領導被聘任醫院的副院長,似乎有警察專門給醫院當“保鏢”的嫌疑,在處理醫患糾紛時,他們的身份首先是警察還是副院長就是一個問題,執法的公正性難免會受到懷疑。
一些醫患糾紛中出現的過激舉動乃至不法行為,我們顯然是不贊成的,公安機關也應當依法及時制止。但是,我們也應看到,不少醫患糾紛是因為現有解決渠道不通暢,或者解決機制不被人們所信任,才逐漸走向難以收拾的地步,這其中也不排除有涉事方信奉“事情鬧大了才好解決”。事實上,既是警察又是醫院領導的奇怪組合體,反而有可能激化矛盾。(李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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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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