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元旦,廣州律師周玉忠一大早就出門了,到郵局寄出了一份快遞,快遞的收件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我請求常委會對最高院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審查。”周律師告訴記者,選擇元旦這天寄是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開始實施,申請常委會對司法解釋實行監督是《監督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同命不同價”引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2004年5月1日實施)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據此,在《解釋》的實施中,出現了許多在同一事故中“城里人比農村人命金貴、同命不同價”的情況。“這在客觀上造成了人與人的不平等,并且這種規定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應立即予以修改或廢止。”廣州的周玉忠律師早在這條規定尚在征求社會意見的時候就用電子郵件的方式向有關方面提出了異議。
《解釋》出臺農民獲賠大幅度降低
周律師以廣東省一般地區為例算了一筆賬(均以2006年度數據計算),依《解釋》,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為14769.94元/年×20年=295398.8元;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或者殘疾賠償金卻僅為4690.5元/年×20年=93810元。廣東省一般地區城鎮居民賠償金標準為農村居民的3.15倍。《解釋》規定的農村居民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大面積縮水。
《解釋》還造成了司法實踐上的極大混亂,以廣東省為例,關于賠償的標準就有四個之多,深圳的賠償額是廣州等一般地區的兩倍,而汕頭卻比廣東一般地區的標準還低。
有超越立法權限的嫌疑
根據《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2條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以戶籍作為公民遭受人身損害時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的依據,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屬于“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超越了司法解釋的制定權限。
《監督法》實施賦予公民上書的權利
周律師告訴記者,之所以要選擇元旦上書,“是因為看到了《監督法》實施這個契機。”《監督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同法律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千呼萬喚始出來的《監督法》給了公民參與人大監督的機會,作為公民,我們有責任參與其中。”周律師期待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回音。 (記者 曹晶晶)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