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遲來的處罰決定日前從國家環保總局發出,這就是對松花江污染事件的元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做出的罰款100萬元的決定。從污染事故發生到罰單的開出,時間跨越了整整一年多。
按法律:頂破天只能罰100萬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震驚了世界。有專家說,把它看成是建國以來最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一點不過分。
然而,就是這樣一起無法用定量詞來形容的特大污染事故,國家環保總局只能開出100萬元的罰單。
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這位負責人說,依據這兩部法律,再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5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后,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
顯然,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這100萬元的罰款已是最高限,也就是說,按照現在環保法律的規定,這個罰款數額已是頂破天了。
看后果:“便宜”了環境違法企業
“現行的處罰規定,顯然‘便宜’了環境違法企業。”這是國家環保總局一位不愿公開姓名的負責人今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達的一個核心意見。
他說,以大氣污染防治法為例,對超標排污行為,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處罰上限為10萬元;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該法規定的罰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再說環評法,對違反環評擅自開工建設、違法“三同時”的行為,環評法規定的罰款上限20萬元,而且必須經過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手續才可實施該項處罰。
“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即便是沱江和松花江等特大污染事故,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罰款上限也不過為100萬元”。他認為,正是由于法定罰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懾和遏制環境違法,致使許多企業寧愿選擇違法排污并繳納罰款,導致惡意偷排、故意不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長期超標排放等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為大量存在,嚴重損害了環境法制的應有威嚴。
廣東東莞福安紡織印染公司號稱“中國漂染工業老大”。這個企業因為違反了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并同時運行的要求。對于這種違法行為,根據現行環保法規,地方環保部門只能按法律規定的上限一次性罰款10萬元。
對此,這位負責人算了一筆賬。他說,這個企業實際上每天產生廢水4萬多噸,按處理成本每噸1元計,每天必須支付環保費用4萬元。環保執法人員即使按照法律的最上限罰款10萬元,也不過是它兩天的污水處理成本。
“這樣的處罰規定對企業有何‘威懾’?企業不僅通過超標排放可以節省成本,即便被處以最高罰款仍然可以節省大量污染處理成本。”這位負責人認為,包括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內的太多的例子都證明了這一點。他說,對于部分“精明”的企業家而言,為了最大限度地節省成本,他會選擇寧愿環境違法和交納低額罰款。
事實上,低額罰款和只可給予一次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鼓勵”違法、縱容違法。
發生沱江污染事件之后的松花江污染事件難道沒有低額罰款的影響嗎?這位專家指出。
論實效:應當實行“按日計罰”
“現有環保法律、法規偏軟;對違法企業處罰額度過低。”這是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眼中的環保老大難問題。在他看來,這兩大問題已經成為我國阻礙環境執法的一個嚴重障礙。
在這種情形下,通過立法強化環境法律責任可能是一個萬難之策。國家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今日告訴記者,他們已經著手考慮這個問題。
他說,比如實行環境違法“按日計罰”。他認為,實行按日連續處罰,在不增加環保行政罰款上限和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可以通過累積計罰,成倍地提高罰款上限,實質上加大了處罰力度。
這位負責人做了這樣一個測算,他說,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法對超標排污的現行處罰上限是10萬元。如果法律明確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企業超標排污如果持續不改,按上限罰款,每月將累計達300萬元,一年將高達3000多萬元。相信這樣的處罰力度,不僅對中小企業,即便對于多數大企業,也必將產生巨大的威懾力。
在“按日計罰”的基礎上,還必須強化環境法律責任,增加處罰種類。這位負責人表示,如,對環境違法者的行為新設予以通報批評的聲譽性處罰;對有主觀故意、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責任人新設拘留等處罰;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大幅度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和罰款數額;擴大“責令停業關閉”、“責令限產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沒收”、“責令拆除”等手段的適用范圍。
他認為,完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于污染事故也是一個有效的處罰手段。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發生后,就應及時提出環境損害賠償。通過法律明確規定環境污染責任人不僅要負責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而且要承擔“對環境的損害”,包括生態環境質量的退化以及應急和修復等相關費用。
事實上,無論是“按日計罰”、還是完善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及環境公益訴訟,有關環保部門及學者、專家已多次呼吁,結果卻是進展緩慢。盡管如此,人們還是期望通過松花江污染事件這份遲到的罰單,能對這些法律措施的制定和出臺有所推動。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