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訂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目前,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見。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有102名代表提出關于修訂居委會組織法、制定社區法的議案共3件。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隨著城市社區建設的發展,城市居委會的功能發生了很大變化,居民自治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居委會組織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建議修訂;有代表在議案中提出,目前城市基層社會已基本成為居民社區的組合體,居委會已成為社區建設的主要承擔者,建議制定社區法,取代居委會組織法。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表示,贊成修訂居委會組織法,并對代表議案中提出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了調研,建議國務院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關于代表提出制定社區法以取代居委會組織法的意見,內司委認為,考慮到社區建設正處于起始和發展階段,各地對其在認識和做法上差距較大,需要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同時,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屬于居委會組織法調整的范圍,城市按居民居住地設立居委會是憲法的規定,因此,不宜以社區法取代居委會組織法。議案中提到的社區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設置規模、工作經費、成員待遇及與政府的關系等問題,可在修訂居委會組織法時一并研究考慮。(法制日報/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