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五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明顯降低了侵犯著作權罪的數量門檻;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復制發行”的含義,統一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罪名適用。
據了解,根據中國近年來保護知識產權形勢的發展,以及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兩高”的這一司法解釋在總結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兩高”二00四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解釋(二)》還規范了緩刑適用,以列舉方式進一步明確了一般不適用緩刑的情形;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罰金刑的適用力度,明確了罰金刑適用的幅度;落實法律關于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公訴和自訴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訴權利;根據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統一了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