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9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介紹了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現實需要。他說,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國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而且,公務員法公布實行后,《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隨之廢止,“這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行政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
近幾年來,對公務員的懲戒性規定越來越細,各地紛紛出臺政策、法規,規范公務員行為,有關公務員行政懲戒的規定也不斷體制化、制度化。《處分條例》中的不少規定,就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是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
禁止打擊報復舉報人
現實生活中,舉報人因為舉報丟掉工作、遭到恐嚇和報復的事情時有發生。究其原因,違法向被舉報人透露情況的不在少數。
我國的法律、法規一貫強調公民享有批評建議權,但由于缺乏詳細的操作細則,尤其是批評者可能遭到“打擊報復”,使得這項權利行使起來有名無實。
“這個規定挺細的,考慮到了實際情況。”在勞動局工作的小王說,雖說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有接受公眾監督的義務,可實際做起來還是很難,“誰愿意總讓人家批評?”一旦發生舉報問題,本來是針對工作的批評建議,就會被演繹成人與人的對立。而對舉報人來說,沒有什么比遭到打擊報復更可怕的了。
小王有時候也會接到舉報電話,但舉報者大多都不愿說真名,“都怕被舉報者知道。”很多地方、部門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但缺乏明確的懲治性措施。《處分條例》中規定,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要記過或記大過;情節嚴重的,還會被開除,“這就很有震懾力。”
不準亂攤派
違規攤派、收取財物,已被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禁止過。《國家賠償法》也規定,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攤派行為,合法利益受到損失的,被攤派者可以依法要求獲得國家賠償。
“我們沒有時間和精力去打官司”,現在已經不做飯館生意的小張談到這個問題深有感觸,但是碰到這樣的情況,“只能交錢,不然就罰款。”
“最多的一天,我接待過6撥人。”小張不堪其苦,“要我們提供擔保、要參加規定的培訓等等,每筆錢都有不同的名目。”
司法救濟應該是最后一道防線,但通過訴訟解決這類問題,不但成本高,而且耗時長,許多人寧愿吃這個啞巴虧。
根據《處分條例》,亂攤派的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都可以依法對其立案查證。如果屬實,情節嚴重的,將被開除。
公務員不得兼職
公正廉潔、克己奉公應該是公務員的法定義務,這在《公務員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然而,在一些地方,官員參與企業經營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人認為:“公務員在企業兼職,那是他自己的事情。”
“這當然不是他個人的事情。”法學專業的趙同學說,公務員是公權力的行使者,如果他們同時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那怎么能保證他公正地對待大眾權益?現在查處的很多腐敗案件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因此,“公務員在利益面前應該受到比普通民眾更嚴格的約束。”
杜絕衙門作風
“我覺得衙門作風是最常見、最讓人窩火的問題。”吳女士在律師事務所負責日常工作,經常需要跟政府部門的服務窗口打交道。
吳女士至今對自己的一次繳稅經歷記憶猶新。“大廳里只有兩個窗口有人,一個人在玩游戲,一個人在打手機。”她說,“沒人理我,問了一下,說辦事的人一會兒就到。”
等了20分鐘后,吳女士終于開始辦繳稅手續。
《處分條例》規定,“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將受到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吳女士認為,有了規定是好事,但關鍵是要落到實處,“不能停留于口頭。”
要帶頭遵守社會公德
根據《處分條例》第29條的規定,對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及包養情人的,要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這些都是對公務員在家庭、婚姻等方面的不良行為的處罰。一位網友表示,公務員本來應該更自覺地履行法定義務,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處分條例》通過懲戒性規定明確表達了立場。
但是,“既是包養,何來輕微和嚴重?”有網友認為,“視包養情節的輕重作處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那些背棄婚姻的人的縱容。”而且,在這個問題上,如何把握情節的輕與重,本身就是個難題。
在某部委工作的小房認為,對此大可不必這么在意。事實上,很多公務員都不“涉及”這個問題,因為“沒人會拿自己的前途開玩笑。即便只是被警告,他可能永遠都擺脫不了這么做帶來的負面影響。”小房說,贍養老人、撫養孩子、忠于婚姻,不僅僅是法律層面的義務,更是傳統的道德要求,而后者在大多數中國人心目中更直觀,更能影響對一個人的評價。
《處分條例》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能很好地回答這個問題。教育是根本,懲處是保障,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這是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一貫堅持的重要原則。(李麗)